1、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2、农村村民建住宅只能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6、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二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登记造册,并核发证书,以确认其所有权。若这些土地被用于非农业建设,上述程序同样适用,以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使用,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以确认使用权。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土地登记制度的规定。 本条规定是对原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修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具体如下: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各级政府需采取措施,引导进行轮作休耕,以改良土壤,提升地力,维护排灌设施,防止土地遭受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及土壤污染。这一规定强调了保护耕地的重要性,要求政府积极采取行动,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第三十七条规定则进一步明确了对闲置耕地的管理。
3、农用地上搭建养殖场,如该农用地为耕地,则属于违建。如在耕地以外的农用地搭建养殖场,不属于违建。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5、拥有土地使用权如果土地两年内未开发,政府有权限无偿收回。具体情况如下:连续二年未使用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如果连续二年未使用,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修正)是一部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它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建设的协调发展。同时,也为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