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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怎么样 西安市市容园林局的机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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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怎么样

推荐答案

是全额拨款,我现在就在市容所里面做,待遇嘛,一般在四千到五千,在编的,编外只有二千五左右,工作经费是由在编人员的人数乘以17000,大概就是这样一个概念吧

市容管理局主要职责是对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例如处罚摊贩违法占路)、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进行管理,是中国内地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

其他回答

西安市市容园林局的机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标准、规范、规程,并组织实施;编制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重大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配套设施的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的管理。

(四)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公园绿地管理工作;组织落实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问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保障工作。

(五)负责城市建设项目绿化审批,参与审查园林绿地、市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设计方案;组织、协调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公园绿地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协调重大建设项目中涉及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环境卫生、市容环境整治收费标准,并负责费用征收工作。

(七)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指导社会参与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园绿地相关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群众性绿化活动。

(八)牵头拟订全市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和专业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市容环卫公共设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行业管理和资质管理。

(十)组织开展市容环卫、园林绿化方面的科学研究;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园绿地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协调开展重大科研项目创新和攻关;负责相关领域的对外合作交流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上海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及优化土地出让方式

一、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市容,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范围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管理保护各类园林绿地,以及营建风景名胜区等绿化环境的活动。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一)公共绿地:指供公众游憩观赏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小游园、陵园、寺庙园林、文物园林和风景名胜区等;

(二)道路绿地:指城市道路的绿化用地;

(三)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绿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坪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绿化用地;

(五)防护绿地:指专用于隔离、卫生、环保、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用地和绿地。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强管理,落实责任。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成分配的城市园林绿化任务,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绿化任务。鼓励创建园林式单位,提倡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

每个市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第六条成都市园林局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与城市园林绿化有关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作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第七条全民所有制单位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营造的树木,由营造单位管理保护并按国家规定支配树木收益。

集体所有制单位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营造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

城镇居民和职工在房屋庭院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自种自管的树木,归个人所有。第八条树木花草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损害树木花草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检举、控告的权利。第九条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园林局按照《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各自职责范围组织实施。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青白江、龙泉驿区和各县(市)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区、县(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组织实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一条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从城市的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有利于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景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第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绿地指标确定大中型建设项目和新建小区的绿地范围(即绿线)。第十三条新建和增加用地面积的扩建项目,绿化用地所占建设用地面积按以下比例确定:

(一)城市主要干道为17%至24%,其他道路均须留有行道树栽植位置;

(二)新开发区建设不低于30%,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1平方米;

(三)旧城区改建不低于20%;

(四)大型公共建筑和大中型工厂不低于30%;

(五)大专院校、疗养院、科研机构等不低于35%;

(六)城市区域内的河道、铁路等都应按有关规定留足绿化用地。第十四条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的用地面积应达到建成区面积的1%以上。有条件的单位应当自办苗圃。第十五条公园的规划设计,应继承我国优秀造园艺术传统,发扬民族风格,坚持以植物造景为主,充分突出地方特色。

公园及公园邻近范围,不得新建有碍公园景观的建筑。第十六条各类绿地的建设,以种植树木、花卉、草坪为主。公园、植物园、小游园植物种植面积不得少于绿地总面积的70%;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不超过3%。

二、2019年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

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公园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园林绿化,是指在建设用地上植树、种草、栽花、育苗以及兴建和管理保护园林绿地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以及公路用地上树木的保护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防止有害物种侵入,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园林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本辖区城镇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园林绿地的建设和养护。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可以依法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的树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予以劝止、举报。

第七条对园林绿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和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布局城镇公共绿地,确定各类城镇公共绿地的绿线。

第九条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立足本市实际,兼顾近期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市容景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绿地系统规划定期评估机制,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为规划调整提供指导意见。

第十条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绿地的用地界限,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编制现状绿线图则,实施现状绿线管理。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照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其中,商住建筑等混合功能建设项目,以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绿地率标准:

(一)医院、疗养院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新开发建设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新开发建设区内的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一平方米;

(三)工矿区企业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旧城改造区、城市商业区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它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内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地率纳入规划条件,作为核发或者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第十二条园林绿化项目建设,采用本地乔木数应当占该项目乔木数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行道树应当采用胸径不小于十厘米的树木,次干路、支路的行道树应当采用胸径不小于六厘米的树木。人行道、自行车道的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

本条第一款所称本地乔木的具体名录,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拟定、公布。

第十三条从境外引进绿化种子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

第十四条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和涵洞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第十五条园林绿化建设应当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等市政公用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线时,应当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生长需要。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对建设项目绿地率进行复核,未达到复核标准的,不得核发规划核实意见书。住建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绿地实施情况和绿化品质开展监管。

城市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和涵洞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立体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

第十七条下列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单位: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大型基础设施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四)依法应当实行招投标管理的其他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单位承建。

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范、施工规范,确保质量,并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九条本市建立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对在本市承接园林绿化工程的企业实施信用管理。

第二十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竣工后的园林绿化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将其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城镇公共绿地的建设和管理养护费用,由同级城市维护费列支,并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园林绿地由其所有权人负责管理养护。

城镇公共绿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养护,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确定专业养护企业,承担具体养护工作。

建筑区划内的园林绿地,属于专有部分的,由业主个人负责管理养护;属于共有部分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管理养护责任人:

(一)实行自主管理的建筑区划,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管理养护;

(二)实行委托管理的建筑区划,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维护责任。

第二十三条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管理养护园林绿地。乔木、灌木、花、草等植物受损或者毁坏的,应当及时修复、补种或者更换。

实行委托管理的建筑区划,确需更换共有部分绿地上的植物品种的,应当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第二十四条修剪公共绿地上乔灌木的,应当执行乔灌木修剪技术规范,不得过度、超强度修剪,不得毁坏树木。

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定期检查树木生长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兼顾公共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及时组织修剪:

(一)因树木生长严重影响他人采光、通风,且利害关系人提出修剪要求的;

(二)遮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或者监控设备的;

(三)影响架空线、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使用安全或者交通秩序管理的;

(四)树木自身养护需要。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公共安全的,管理养护责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因前款事由砍伐树木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禁止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禁止破坏园林绿地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内,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在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应当按照批准占用的面积和期限归还,并恢复原貌。

临时占用园林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确需继续占用的,经批准最长可以延期一年。

因抢险救灾、交通管制、处理事故等紧急情况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应当在紧急情况解除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二十六条因公共利益确需利用园林绿地地下空间的,不得破坏原有地形地貌、水体等园林绿化景观,确保树木、植被正常生长需要。

严格控制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的商业性开发。

第二十七条因建设需要或者影响公共安全确需移植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范围内移植胸径六厘米以上树木的,由所在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初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二)其他县(市)移植胸径二十五厘米以上、一处移植十株以上或者移植城市主街干道上树木的,由所在地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移植其他树木的,由所在地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移植前款规定树木的,同一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为一处,应当按照项目建设用地确定的范围一次性报批;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经批准移植的树木,申请人应当将树木移植于适宜树木生长的绿地内,并严格执行树木移植操作规范,确保成活。移植国有树木,养护期满后其管护权应当移交原权属单位或者属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称城市主街干道的具体目录,由所在地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拟定、公布。

第二十八条禁止擅自砍伐园林绿地上的树木。

下列树木,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报批后可以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二)存在危及公共安全隐患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第二十九条移植、砍伐城镇公共绿地上树木的,应当将移植、砍伐原因、株数及行政许可在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园林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穿行绿篱、爬树、摇树、攀枝、采花、采果、剥皮、摘笋或者刻划树木;

(二)采用钉钉子等损害树木的方式固定树木以及在树木上架电线、拴绳挂物或者拴系牲畜;

(三)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采石、铲草、捕鸟、葬坟或者放牧;

(四)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倚树堆物搭棚或者圈围树木;

(五)其他损害树木、园林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损毁树木或者毁坏园林绿地的,应当依法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园林绿地管理养护责任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树木损坏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损毁乔木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灌木面积每平方米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破坏园林绿地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造成树木死亡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以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在公共绿地内从事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各项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有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二)有第二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三)有第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四)有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行为,造成树木损坏、绿地毁坏等严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园林绿地,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绿化用地。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5]

三、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生活、工作环境,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一)中心城区;

(二)中心城区之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三)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

(五)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区域和范围,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容管理,是指为了保持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城市照明和临街建(构)筑物、广告标志等处所和设施整洁完好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环境卫生管理,是指为了维护城市道路、街巷、公共场所等区域的环境整洁,实施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第四条本市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本条例第四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建设施工现场管理、园林绿化管理、扬尘治理等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第五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建设、环保、交通、公安、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的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不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对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第八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制定实施办法。第九条鼓励和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社区成员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社区成员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和维护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第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及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学校、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应当组织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活动,鼓励新闻媒体、公共交通和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积极宣传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增强市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引导市民自觉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定。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

鼓励社会各界关爱环卫工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卫工人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第十二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装备和经验,不断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第十三条本市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的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卫企业应当积极改善环卫工人劳动条件。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四条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拟订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具体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划定。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签订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职责。

四、四川省绿化条例规定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多少棵

第十八条凡年满18岁至60岁的男性公民、年满18岁至55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今天下午,上海市人民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市政府秘书长陈靖介绍上海市最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有关情况,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朱宗尧、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周强、市经济信息化委副主任吕鸣、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副主任裴晓、市规划资源局副局长许健出席发布会,共同回答记者提问,市政府新闻办副主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尹欣主持新闻发布会。

推动重大项目落地工作机制如何建设?简政放权如何惠及更多企业?资源规划、工程审批有哪些相应举措?“一网通办”将发挥哪些关键性作用?……赶紧来看发布会上的亮点信息吧↓

改革措施有哪些?

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发布内容请戳→23项改革措施公布!上海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热点问答——

抓落实、抓成效,用良好机制确保重大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

Q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8月1日《若干措施》实施以后,对于加快推动重大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下一步工作机制建设方面,有哪些具体考虑?

A

陈靖:这项颇有力度的改革措施能不能取得预期的成效,我觉得很重要的就是要抓落实,要有好的机制来保障落实。

首先从市政府办公厅来说,我们会努力督促各个部门抓落实。改革措施后面有一张附表,把23项措施的任务分解到各个政府部门,要求各部门提出具体的操作意见和相关管理办法。

另一方面,由于大量审批权下放给了区里,所以区里也要做好相关衔接工作。有的时候审批权下放了,但可能基层会存在没有专业人才,或有些条件不具备等情况,我们要支持区里有效承接下放的审批事项。同时,可能还要注意不要变成名义上下放了,但到最后其实是多了一道环节。所以,我们要去督促、督导,确保下放就是下放,抓好相关的落实。

另外,我们还要建立起问题的协调解决机制,要突出问题导向。《改革措施》推进中,可能企业会反映一些问题,需要多部门配合和联动,有的可能还需要市里推进解决。怎么样形成高效的协调机制和问题解决机制?这里我简要展开,和大家分享一下这次疫情防控中的一个做法。

今年2月初,市民对疫情防控都很关心,提了很多问题。正常情况下,“12345”市民热线大概一天收到关于传染病的电话十几个,但是在疫情防控高峰的时候,一天可以收到2万个以上的电话。原来市民热线一天一万多个电话,那段时间仅疫情防控就2万多个电话。网络方面,“上海发布”的相关留言也很多。2月23日起,我们就建立了一个机制,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快速办理。到昨天为止,已经从海量市民的意见中梳理了700多个问题,梳理出来后就分给各个部门,一般三天就办完了;“疑难杂症”的问题我们就讨论出台相关的综合措施,5天左右高效解决,办完以后就通过新闻马上进行发布,让市民知道提出的问题是怎么解决的。6月底、7月初,《人民日报》和《解放日报》专门对此做了报道,如何快速办理群众的意见,并转化为城市建设发展的智慧。在政策落地方面,我们也想借鉴这个机制。

同时,政府的工作和相关的理念、体制、流程,都要围绕着高效办成“一件事”,围绕着企业和基层的需要来做。比如疫情防控的后期,那段时间大家觉得一下子马路上的车开始多起来了,大家就很担心说那么拥挤,防控怎么办?后来我们从3月9日开始推出错峰上下班试行办法。

我记得差不多是在3月5日提出的这个设想,两天当中边开座谈会调研,边做方案进行审批,3月9日开始政府部门就实施了错峰上下班。市、区两级政府到今天为止还在这样做,早晨8点一班,9点一班,10点一班,下午5、6、7点各一班下班。这样一方面错了峰,客观上也为企业、市民在政府机关拉长了两个小时的服务时间,政府自身流程的优化适应了企业和社会的发展。

除了重大项目以外,我们接下来还会对一些重要政策的落实进行协调。我们会梳理一批重大的项目,对照特斯拉的标准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我们还会通过这种方式,对一些主要的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落实快速办理、跟踪。

我们想尽可能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疫情防控的工作中,做好政府的自身改革,更好地服务企业和市民。我也希望媒体朋友能够关注今年政府部门推出的一些主要政策的落地情况,记者们可以从头到尾跟一个项目,看看过程中有没有做到我们的目标,让媒体的力量一起参与监督,共同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推进这项改革取得更好的成效。

加快推动政策落地、强化效果跟踪评估,让简政放权惠及更多企业

Q

上海人民广播电台:在《若干措施》当中推出了一系列的放权措施,比如下放到浦东新区实施的事项推广到全市各区,抓好放权落地的过程当中,在惠及企业方面会有怎样的具体安排和措施?

A

朱宗尧:《若干措施》中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简政放权”。简政放权是一项系统工程,比较复杂,不仅需要准确了解基层对简政放权的需求,还需统筹考虑基层的承接能力和放权效果。

《若干措施》起草过程中,我们就制约项目落地的制度性、根本性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针对规划资源、绿化、施工许可等审批提出了一系列简政放权措施,以求精准放权、有效赋能。比如占用已建成公共绿地的许可,目前统一由市绿化市容局进行审批,基层单位和企业反映,由于无法在各区办理,企业需要市、区两头跑,较为麻烦。市绿化市容局非常重视,这次措施里确定将占用500平方米以下已建成公共绿地的审批权下放至各区办理,仅这一项举措,可能就有七成的项目不用到市里来进行审批了。

近年来,市政府大力支持浦东新区高质量发展、科创中心建设,在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向浦东新区、张江科学城先后下放了50余项市级审批事项。综合评估下来,应该讲效果都非常好。浦东新区、张江科学城承接实施后,积极探索创新、改革优化。比如,浦东新区承接市级环评审批权限后,对汽车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等原需编制报告书的项目,以及通用或专用设备制造类等原需编制报告表的项目,探索实施告知承诺制,省去了内部流转审批流程,大大节省了企业等待审批的时间。所以我们这次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决定将已下放浦东新区实施的事项复制推广至各区,已下放张江科学城实施的事项复制推广至张江高新区各分园。

放权的关键是抓好落实。为使有关措施更快惠及更多企业,我们将重点做好两方面工作:

一是加快推动各类放权政策落地。针对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已下放浦东新区、张江科学城的50余项审批事项,组织相关市级部门结合实际,确定由浦东新区复制推广至各区的事权、由张江科学城辐射到张江高新区各分园的事权,逐项细化明确监管责任等,并及时调整完善业务系统,修订发布办事指南,计划一个月内全部落实到位。

二是强化对放权效果的跟踪评估。放下去以后能不能接得住、接得好?关键是要注重“放管结合”。我们将组织相关市级部门同步制定下放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强化市级部门对下放审批事项实施运转情况的监督,防止放权出现“自由落体”。同时,跟踪评估下放事项的运行情况,及时调整完善政策措施,确保事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坚持目标、问题、效果三大导向,确保重大产业项目加快建设

Q

第一财经日报:近年来上海重大项目推进方面成绩非常突出,请问结合这次《若干措施》,上海在确保这批重大产业项目加快建设方面有怎样的工作举措?

A

吕鸣:大家知道重大产业项目建设是工业投资增长的"压舱石",也是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器"。今年以来,我们克服疫情影响,狠抓产业招商、企业服务,加快推动落地项目开工建设,充分发挥重大产业项目对经济的牵引带动和战略支撑作用。上半年,全市工业投资逆势飞扬,同比增长15.0%,其中制造业同比增速达20.1%,连续10个季度两位数以上增长。其中,百亿级重大产业项目投资贡献度占到了1/3,达闼机器人、格科微电子、英威达己二腈等一批重大产业项目如期开工建设。近期,市经信委联合市相关部门将特斯拉项目推进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梳理总结形成了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举措,汇集到今天发布的《若干措施》,目的是以点及面,制度性保障产业项目建设发展,为实现"六稳""六保"提供有力支撑。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目标导向、专班推进。我们联合项目所在的区和相关的委办局,形成了一批产业能级高、产业链带动力强、社会效应好的重大项目,建立了由市领导牵头的建立"特斯拉式"工作专班,围绕项目各阶段节点目标,实施挂图作战,强化要素保障,提供优质服务,确保"签约项目早落地、落地项目早开工、开工项目早竣工、竣工项目早投产"。包括开展"特斯拉式"招商,瞄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主动出击,引进一批产业链关键控制点企业和龙头项目;提供"特斯拉式"服务,落实服务专员和帮办制度,按照一项一策,制定政府清单、责任清单,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为重大产业项目提供全过程服务;实施"特斯拉式"审批,针对规划、土地、环评、施工许可等关键环节,进一步简政放权,并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加大推进力度,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接下来,我们将联合各区、各部门,在第一批"特斯拉式"项目的基础上再遴选一批,让特斯拉速度成为项目推进新常态。

二是问题导向、政策统筹。我们以问题为导向,以大调研为手段,充分研判产业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痛点、难点和堵点问题,聚焦形成制度性解决方案。比如针对战略留白区优质技改项目认定周期长的问题,我们规定认定时间压缩到10个工作日,并将认定权下放至各区;再比如针对设计方案意见征询容缺后补事项不明确的问题,我们此次规定,对交通、交警、绿化市容等管理部门意见可实施告知承诺、容缺后补,先行批复设计方案,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予以补齐。

三是效果导向、加强保障。我们按照"要素跟着项目走"的要求,强化要素资源保障,高效率、差别化配置资源,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此次《若干措施》中就明确,针对重大项目,实施用地指标周转暂借,由市级统筹一批用地、排污、能耗等指标支持重大项目落地,必要时采取直供。另外我们还联合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投资基金、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强对重大产业项目金融服务保障,今年将重点推进实施重大产业项目中长期低息贷款,第一期已计划为9个重大产业项目解决年利率4%、总规模450亿元的低息贷款。

加快前期工作、加强研究储备、试行告知承诺制,促进重点项目落实

Q

澎湃新闻:《若干措施》实施以后,在加快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试行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等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A

周强: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告知承诺是这次我们改革过程当中需要着力推进的内容。应该说,今年来上海整体投资形势不错,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上半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7%,增速在东部主要省市中居首位。

《若干措施》发布实施以后,对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我们还要再进一步落实好重点的项目,我们主要想抓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快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加大新开工项目协调力度,推进重大项目中计划新开工项目、预备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度, 加强部门间横向协调和各层次纵向联动,推进项目前期立项、规划、用地、环评、施工许可等全流程工作,解决堵点、难点问题,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争取尽早开工建设。

二是加强重大项目研究储备。按照近期、中期、远期分类储备项目。上半年,我们围绕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社会民生、生态文明、综合交通、安全保障和能源供应五大领域,研究制订了今后三年的全市重大建设项目清单。接下来,我们将结合“十四五”规划编制,深化研究重大项目专项规划等,提出今后5年的重大储备项目。对其中部分带动性强的功能性项目,今年计划安排6000万元专项研究经费,推动预备项目加快转为正式项目,形成储备一批、安排一批、建设一批、竣工投产一批的良性循环。

三是深化改革,企业投资项目试行告知承诺制。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本市已全面落实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性备案。企业通过在线平台告知备案信息即为备案,备案不设前置条件、不要求提供法定信息以外的材料。根据《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我们正会同相关部门借鉴兄弟省市经验,研究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试行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初步考虑围绕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强化项目过程服务监管,对于部分具有明确标准、技术规范的许可事项,简化或取消行政审批,由企业按政府部门公开的标准、技术规范和相应要求,做出书面承诺后自主开展相关工作,并向政府部门报备情况,政府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实施方式上,我们拟先行选择本市的部分区域开展试点,待总结改革经验后,进一步复制推广。

规划资源部门创新用地管理,形成规划土地审批、加快竣工验收优化机制

Q

东方网:在推进重大项目签署协议至开工建设过程中,规划资源部门加大创新力度探索出了一些好的经验做法;今年为统筹疫情防控和促进经济发展,在规划、土地管理方面又出台一些惠企政策。请问哪些可以固化下来成为长效机制?

A

许健:规划资源部门创新用地管理,优化规划土地审批,加快竣工验收方面总结前期的惠企政策,形成了机制。

概括来讲,在用地管理方面,一是用地指标优先保障重大项目使用。采用指标周转暂借方式,加大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在全市范围内的统筹力度,切实推进建设用地减量化,保障市、区用地需求。二是优化土地出让方式和转型利用机制。深化项目用地“带方案”出让,用地单位可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及审定通过的设计方案等,直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推广项目用地“按标准”出让,落实分区域分行业的绩效准入要求,实现“地等项目”。支持存量工业用地转型发展研发、养老、城市配送等设施。三是精简优化土地供应审批。实行建设用地审批“三证合一”,实现土地供应只办“一个事项”。

在规划审批方面,简化项目规划许可程序。主要是进一步下放市政项目规划资源审批权限,提高控详规划调整效率,细化完善规划执行。将规划审批时限压缩至10日以内,规划执行图则更新成果入库时限压缩至2日以内。改进设计方案意见征询行政协助工作;对设计方案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容缺后补。

在竣工验收方面,一是实施项目分期竣工验收。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在项目工程质量安全、规划资源和消防验收完成后,先行完成主体工程或单体建筑的竣工验收,支持主体工程或单体建筑尽快投入使用,其他验收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项目末期验收时再予以核验。二是实行“验登合一”。对自持的项目,优化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流程,在项目竣工后同步办理综合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手续。三是实施土地核验容缺通过。对规划核实满足条件、土地核验尚需完善相关手续的项目,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办结期限,经认定后容缺通过,企业可凭验收文件办理经营相关手续。

四方面举措推动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Q

新民晚报: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方面,想问住建委的领导,工程建设方面的审批改革有没有新的进展?这次若干措施实行以后会不会有针对性的新举措?

A

裴晓: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及营商环境优化工作。聚焦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为抓手,按照“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精神,我们会同市发改委、市规资局等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高质量、高标准推动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一是强力推进“五个一”改革。做强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做实市、区两级社会投资项目审批审查中心,企业办事“只登一扇门”(即审批审查中心一个机构),“只敲一扇窗”(即在一个综合受理窗口就能办理所有相关事项),“只递一套表”(即一次性在一个窗口递交所需表单),“只录一系统”(即只需一次登录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只见一部门”(即从报建至竣工验收只与审批审查中心一个部门打交道)。

二是着力简化项目开工流程。通过“减、并、放、转、调”,先后取消强制招标、强制监理、资金到位证明、等审批环节和管理要求。特别是疫情期间,为进一步扩大特斯拉改革带动和溢出效应,针对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工程项目,我委在今年5月专门发布了政策文件,明确了可实施单独开展桩基工程施工发包、提前启动监理和施工招标、优先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放宽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条件、探索施工许可证容缺审批等一系列改革举措,助力重大项目尽早开工建设。

三是持续优化竣工验收流程。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从制度创新着手,以提高验收监管效率为出发点,整合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原来“各自为政式”的单独验收,为在线开展的全程“一站式综合竣工验收”。对于社会投资低风险小型项目,加大改革力度,探索实施“验登合一”。

四是减少企业办事“隐性时间”。针对直接影响企业获得感的各类评估评审事项,加大清理、替代和整合力度,将改革前本市72项中介服务事项精简至40项,精简率达到了44%。针对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推行清单制、标准化、分类别管理,争取尽早形成“一事项一方案一指南”。

改革实施3年来,累计已有近5000个新改扩建的房建项目、近4000个装饰装修项目按照审批改革后的新流程进入审批管理系统在线办理。其中,完成综合竣工验收的项目达到近1500个左右。企业普遍反映办事“从几个人跑一件事”变为“一个人跑几件事”,项目审批程序和时间大幅减少,成本大幅下降。以特斯拉超级工厂、山姆中国会员旗舰店、腾讯长三角人工智能超算中心等为代表的一批重大建设项目已充分享受到政策红利,不断刷新上海速度。改革后,世界银行报告上海办理建筑许可指标排名跃升至35位,较去年提升了67位,已连续两年实现大幅跃升,并超越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其中,建筑质量控制指数得到满分,更是达到全球最高水平。

下一阶段,我们将按照责任分工,不折不扣做好《若干措施》的贯彻落实,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推动改革向纵深推进,持续优化建筑许可营商环境。

聚焦业务流程再造、数据整合共享、用户体验优化,加快“一网通办”改革

Q

解放日报:请问“一网通办”接下来在促进项目建设方面,会有哪些关键性的作用?

A

朱宗尧:“一网通办”是改善营商环境非常重要的工作抓手,也是落实今天发布的《若干措施》的重要支撑。“一网通办”工作推进两年多来,已经成为了上海营商环境的一张名片,服务能力也在不断提升。我这边报几个数据:

截至7月27日,“一网通办”平台个人实名注册用户已经超过3200万,法人用户超过208万,覆盖了上海90%以上的法人主体;接入服务事项达2341项,其中84.4%可以实现全程网办,不见面办理;日均办结量已经超过10万件。

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一网通办”平台对做好疫情防控、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的支撑。这方面也有一个数据,去年年底12月份的时候,平台上办件量中,企业和群众线上办、网上办的办件量占比不到20%,到今年6月底,这个数据已经上升到了40%以上。尤其是疫情发生以来,市、区各部门都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说远程核验,通过视频会议的形式进行会商,推进项目的加快建设。这些做法受到了企业和群众的广泛好评,我们把一些措施也放到了《若干措施》中。

在围绕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方面,下一步我们要在更高效、更便捷、更精准上下功夫,聚焦业务流程的革命性再造,数据的整合共享,用户体验的优化,加快“一网通办”的改革,主要是三方面工作:

一是以“进一网、能通办”为目标,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手续全程电子化在线办理,让数据跑路代替企业跑腿,实现“能做到不见面办理的,不再面对面办;能做到远程办的,不再现场办”,切实方便企业。

二是以“减材料”为重点,牵引“减环节、减时间、减跑动”。“一网通办”里有两个主页,市民主页主要针对市民提供服务,在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方面还有企业专属主页,汇聚了各个企业的全项目类型、审批部门的批复信息,我们给企业一个网上空间,企业到政府办理各类事项的数据,在这里都有全量的展示。因为有了这些数据,企业在填报项目申请、推进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就可以做到减材料、减环节。

三是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引领,对企业视角的“一件事”,从申请条件、申报方式、受理模式、审核程序、发证方式和管理架构这六个方面进行业务流程再造,强化各个部门之间的业务协同,依托“一网通办”总门户和线下办事大厅的综合窗口,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进一步加快项目的落地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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