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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绿化养护基本知识 绿化保洁管理制度

频道:生活 日期: 浏览:492
问题描述 物业绿化养护基本知识

推荐答案

、制定养护计划:在绿化季节开始前,制定全年养护计划,明确每个季节的养护重点、内容、标准和周期。


2、确定养护责任人:小区物业管理方要派人专门负责小区绿化的养护工作,做到有专人负责、有明确分工。


3、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定期巡查可以及时发现绿化区域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巡查的频率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应至少每周巡查一次。


4、及时清理垃圾:小区绿化区域的垃圾清理应做到及时清理,对于绿化带周边的垃圾,可以设置垃圾桶进行收集。


5、加强病虫害防治:定期对绿化植物进行病虫害检查,及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以保证植物健康生长。


二、小区绿化养护措施


1、除草:针对绿化带中的杂草,应采取人工或机械除草的方式。除草时应注意不要伤到植物本身。


2、浇水:根据绿化带内植物的需要,定期浇水。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过度浇水或不合适时期浇水,以免造成浪费和植物病害。


3、修剪:对绿化带内的植物进行修剪,保持植物的良好形态和健康生长状态。


4、施肥:为绿化带内的植物定期施肥,保证其营养供应,促进健康生长。

其他回答

绿化保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绿化管理,维护校园生态环境,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学院校园环境卫生、绿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学院实际,制定校园环境卫生、绿化管理若干规定如下:

一、管理内容

(一)校园环境卫生管理

1、学院公共区域(主次干道、休闲广场、园林景点、公共绿地、职工住宅区)的环境卫生清扫和保洁工作,由后勤管理处绿化保洁中心负责。

2、学院公共部位设制的宣传栏、公告栏、橱窗、广告牌、标语牌等,由设制、使用部门负责清扫保洁。

3、学院二级单位要对本部门卫生责任区进行清扫,不留卫生死角。

4、学院院内的体育运动场地的打扫、保洁工作由体育教研室负责。

5、基建、建筑物维修施工,必须在指定区域内堆放建筑用料,严禁在校园内乱堆乱放;建筑垃圾做到“日产日清”,不留死角。

6、水、电管网施工挖沟,要做到完工后夯实砸平,恢复原样。

7、对清理下水道的污物浊泥应及时清走,不能堆积隔夜。

8、禁止在校园内道路旁或者公共场地倾倒、堆放垃圾;禁止将垃圾扫入道路旁边;禁止在校园内焚烧垃圾和树叶;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及各种废弃物。

9、各种海报、标语及广告宣传品只能在指定的宣传栏上张贴,禁止在树干、电线杆、建筑物、构筑物、橱窗、指示牌上张贴。

10、绿化保洁中心心要定期对公共厕所、垃圾场等实施药物喷洒,杀灭蚊、蝇、鼠等病虫害。

11、校园内的经济实体、商业网点(摊点)等所产生的垃圾和废弃物,由各单位负责清理。

12、各建筑施工单位在校园内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废弃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不得洒落和泄漏。

13、教学、科研实验所产生的含有放射性、病菌、病毒、易燃易爆和其它有害物质的固(液)体垃圾及动物尸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任意遗弃和排放。

(二)校园环境绿化管理

1、绿化保洁中心负责对校园内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绿化景点绿地的绿化、管护。

2、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占用绿地或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绿地的地形、地貌和植被。因学院基本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限于批准的该项目施工临时设施区域内;临时占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恢复。

3、严禁学院任何二级单位或个人实施以下行为:

⑴在公共绿地、园林景点、休闲广场内擅自移伐树木、毁林种植、垦地种菜。

⑵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损毁花木。

⑶在树木上钉挂、刻画、缠绕铁丝、设置广告牌。

⑷在绿地内搭建筑物、圈围树木、摘花采果、采收种条、挖掘苗木。

⑸往绿地内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二、奖惩办法

(一)凡有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和个人,根据贡献大小,分别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1、期末卫生综合评定前三名,分别给予单位和责任人不同档次的奖励。

2、模范维护校园环境卫生设施及公共设施,大胆管理,勇于纠正违章行为,同破坏公共设施等作斗争者。

(二)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后勤管理处绿化保洁中心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采取整改措施,并可视情给予处罚:

1、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及废弃物;

2、垃圾不装袋、不入桶(箱)或随意弃置的;

3、在建筑物、构筑物、地面设施、树干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

4、随意倾倒废弃物的;

5、施工工地未设护栏设施、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校容和环境卫生的;

6、运输工程渣土、建筑材料、散装货物等造成泄漏、抛撒的;

7、盗窃、占用、迁移、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

8、不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影响环境卫生的;

9、焚烧树叶和废弃物的;

10、随意弃置有毒有害垃圾的。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予处罚的,由后勤管理处绿化保洁中心依本管理办法实施处罚。

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绿化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受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并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投资城市绿化事业。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及城市绿化设施的义务,有制止和检举损害城市绿地及城市绿化设施行为的权利。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

城市绿线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园林绿化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结合城市建设实际划定。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城市绿线的调整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进行。第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二环路以内新建项目不低于30%,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25%;二环路以外新建项目不低于35%,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30%;

(二)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三)城市生产绿地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四)其他绿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公园设计规范》执行。第十三条 单位和居民区尚有土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进行绿化。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由市、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

(二)居住区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四)河道、公路、铁路在规定范围内的绿地由河道、公路、铁路管理单位负责。

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化建设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第十五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当年难以完成的,应在次年完成。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面积应当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工程验收。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是否符合规定标准作为审查内容之一。第十六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安排不低于工程总投资1%—3%的绿化建设资金用于建设配套绿地。绿化建设资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专用账户,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绿化建设进度划拨。第十七条 配套绿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立体绿化代替。立体绿化后仍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可以用其绿化建设资金另择空地进行绿化。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企业资质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级审批,属地管理。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条 城市各类绿地按照下列职责分工进行保护、管理: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和其他绿化隔离带由市、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专业管理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绿地由产权单位、物业所有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五)居民自有庭院内的绿地,由居民负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彰显人文绿都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林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注重绿地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绿化成果,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市地域的自然风貌,构建城市绿化生态系统。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植树工作,并组织适龄市民参加社会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第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增强市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绿化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在批准前十日内公示,并采取召开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称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附属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改建的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前比率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公园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五)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排放的企业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八)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或者单位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属于旧城改造的,前款规定的比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街巷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设计方案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批。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第十四条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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