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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受雇代人信访被判刑,法律与维权的边界探讨

频道:科普 日期: 浏览:39

两人因涉寻衅滋事罪被判刑的反思

在法治社会中,信访作为公民表达诉求、维护权益的重要途径,一直受到法律的保护与规范,当信访行为被某些人以非法手段利用,甚至演变为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时,法律的界限便显得尤为重要,重庆两名受雇代人信访者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判刑的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与讨论,本文将从案件背景、法律适用、社会影响及未来展望等方面,深入探讨这一事件背后的法律与维权边界问题。

案件背景

案件概述

2024年6月13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代人信访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被告人杨陆爽,一名90后传媒从业人员,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因兼职代人信访反映问题,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同案另一名被告人夏正明,00后青年,同样因代人信访被控同罪,两人被指控在2022年9月至2023年6月期间,以中介身份组织无关人员冒充业主身份,参与重庆市渝中区、渝北区等地的政府机关及附近公共场所的信访活动,通过佩戴统一标识、聚集等方式制造影响,被法院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件缘由

案件的导火索是重庆市区楼盘融创隐溪晓院的延期交付及质量问题,该楼盘因资金链断裂导致施工停滞,业主们面临无法按时接房及房屋质量不达标的问题,纷纷向政府有关部门信访,要求开发商保交楼、保质量,部分因工作繁忙或身处外地的业主,选择雇佣杨陆爽及夏正明等人代为信访,以获取现场情况反馈,杨陆爽及其团队共承担了隐溪晓院项目8次、累计200多人次的代理信访任务。

法律适用与争议

两人受雇代人信访被判刑,法律与维权的边界探讨

寻衅滋事罪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案中,法院认定杨陆爽、夏正明组织他人及本人前往政府机关滞留,佩戴统一标识聚集,实质上构成起哄闹事,严重破坏了政府机关的工作秩序,因此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律争议点

1、代理信访的合法性:根据《重庆市信访条例》第二十四条,信访人可以书面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代为提出信访事项并参与信访活动,该条例并未明确规定非近亲属或特定人员作为代理人的合法性,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及第一百六十三条也赋予了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杨陆爽等人受雇代为信访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违法,存在争议。

2、“起哄闹事”的认定:法院认定杨陆爽、夏正明等人的行为构成“起哄闹事”,但何为“起哄闹事”,以及其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存在主观判断的空间,在本案中,杨陆爽等人佩戴统一标识、聚集等待回复,是否等同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值得商榷。

3、主从犯的认定:渝北区检察院指控杨陆爽、夏正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但法院认为两人独立完成组织他人假冒信访人员非法聚集的行为,应认定为主犯,这一认定直接关系到量刑的轻重,也是案件争议点之一。

社会影响与反思

社会反响

案件曝光后,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有观点认为,杨陆爽等人的行为是业主们无奈之下的选择,是维权的一种方式,不应被过度解读为犯罪行为;也有人认为,信访应当遵循合法途径,任何以非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反思与启示

1、加强法律宣传与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明确信访活动的合法边界,避免因无知或误解而触犯法律。

2、完善信访制度:政府应进一步优化信访流程,提高信访效率,确保公民的合理诉求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减少因信访不畅而引发的社会问题。

3、引导理性维权:鼓励公民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如通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业人士进行代理,避免采取过激或非法手段维权。

4、关注弱势群体: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参与信访的群体,政府和社会应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

未来展望

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推进,信访制度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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